有关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肯定是大家目前十分关注的。作为企业HR,这些问题更加要清楚了解,才能在特殊时期,充分保障好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让我们来看看
猎头对疫情期间HR应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怎样解读的。
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通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规定:因患病停止工作的,享受医疗期,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治疗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
有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和工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解读: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如果停产的第一个月按照原工资支付,进入待岗期,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市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
北京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员工不能返回北京工作工资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解读: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长时间未能返京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
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因工作原因被感染应该如何处理?
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医护与其他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主要表现为工伤。
根据通知:《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此规定,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