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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加劳动仲裁,应注意举证责任!

中国易聘网 猎头职场 2011年08月01日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某公司因员工江小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将其辞退。而江小姐却以辞退不当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支付福利费和补偿费。

  仲裁庭经查明,江小姐与公司订立二年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7月13日期满。合同中约定,江小姐的月工资为2500元,每工作满一整年的由公司发放福利费2500元。2000年7月底,公司给与江小姐一同进入公司的王、杨二人发放了福利费,但却未支付给江小姐。8月13日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做出了辞退江小姐的决定。

  审理中公司答辩称,江小姐在上个月故意早退五次、迟到四次,利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五十多次,受到值班经理的多次训诫而不采,故公司以其违纪为由才辞退的。同时,由于江小姐严重违纪,适用《公司劳动纪律》中的第17条,不能享受年度期满的福利奖。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公司之所以不支付江小姐的福利费并将其辞退,其主要理由就是江小姐在一个月内故意早退五次、迟到四次,利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五十多次,属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江小姐的违纪行为是否属实成了本案的关键。但是在审理中,公司提供了《公司劳动纪律》手册和《员工签到》手册,但始终未能提供有关江小姐在工作时间打了五十多次私人电话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认定:一、《员工签到》手册中只有上班时间的记载而没有下班时间的记载,同时该手册完全由前台秘书记载,由于没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故无法审查它的真实性。二、公司所提供值班经理的证言因存在利害关系不予采信,同时又未能提供有关江小姐在工作时间打了五十多次私人电话的其他证据。故此,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法律依据。依据同工同酬原则,裁决:1、公司向江小姐支付福利奖2500元;2、并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江小姐所要求的补偿费不予支持。鉴于江小姐表态,欲要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另行办理。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思考的是,职工一旦有违纪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理的、合法的、巧妙的进行举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附有举证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举证无效或举证不完善,而导致的败诉。人事部门可以适当采取一些合理方法,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比如违纪者需签字确认、处罚时制作决定书、签订竞业保密协议等等科学管理的方式。


  本篇文章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峰 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