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要退回奖励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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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职场
2011年08月01日
许多人在选择单位时,常把住房作为首先考虑的问题。于是一些企业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以各种方式将住房问题与劳动关系结合在一起。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由于往往没有关于住房的约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时,有关住房问题往往就成为双方劳动争议的焦点。杨某的情况比较典型。
杨某毕业于某名牌院校MBA专业,刚毕业那年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都希望录用他。但最后他却选择了一家并不十分有名气、年薪也不十分高的公司任职,原因是该公司承诺为他提供住房。3年后,公司以嘉奖的方式奖励他住房一套,双方也没有为住房签订任何正式的协议。后来由于公司不景气,他辞职了,随后公司要求他退回住房。杨某问,他该不该拒绝这个要求?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他?公司在招聘员工或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对特别重要的人才承诺提供住房,杨某也主要是由于这个承诺才与该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房屋是价值较大的财产,用人单位肯定不会轻易将这么大的一笔财产或奖励或分配给员工,对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判断:
1、要清楚公司所承诺的是什么 对公司提供的房屋你是享有所有权还是仅享有使用权。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或标志是房屋产权证。如果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注明公司或第三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公司承诺的“提供住房”无非是基于劳动关系,提供房屋让员工免费居住、使用,即提供员工宿舍,一旦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公司收回住房在所难免。
2、如果公司承诺使用按揭方式为员工购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是只付了购房的首期款,余下的银行贷款是要员工自己支付的,所以在购房时,劳动者除了要与发展商、银行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外还应与公司对产权归属、首付款及余款的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3、如果公司承诺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提供住房,则要注意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适当长于要求的工作年限,否则该承诺将是一句空话。同时还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免在临近满足工作年限时,公司找借口解除合同。
4、如果公司承诺以房屋奖励员工中有突出贡献者,要清楚“突出贡献”的量化标准。对于受奖励的员工,要取得有效的关于公司奖励决定的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免公司事后反悔,追索住房。
5、公司对住房的承诺应是书面的,可以作为具体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
6、如果住房是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当员工与公司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或公司承诺后又不兑现的,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60天。
为了让读者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楚的了解,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附录在后。这个办法适用于单位分配住房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补偿责任不明确的流动人员(由单位职代会通过的分房规定,按职代会通过的规定办理)。
房屋产权属流动人员所有,单位不再收取住房补偿费。
收取流动人员住房补偿费的标准,按分房后为分房单位工作5年计算,每年以20%的比例递减。分房前已在分房单位有一定服务期的人员,扣除单位规定的分房资格年限后的工作时间,以每3年折算成1年的工作时间计算。
房屋估价须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进行,房屋估价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收取住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住房补偿费=A/5×(5-B-C/3),其中A:现房屋评估价-套配房屋评估价-配偶单位补贴费用;B:分房后已为分房单位工作时间;C:分房前为分房单位工作的时间-单位规定的分房资格年限。
分房单位规定的分房资格年限应以分房前流动人员认可的为依据。如分房时未明确的,一般以5年为参照值。计算结果值>0,即应支付住房补偿费;计算值≤0,即免予支付住房补偿费。住房补偿费可以由流动人员个人支付,也可以由接收单位支付,还可由个人和接收单位共同支付。流动人员住房补偿费由接受单位支付的,在其再次流动时应按上述规定收取住房补偿费。